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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四川省档案馆查档须知

查阅本馆宣布已开放的档案,应持合法的身份证明,如工作证、学生证、居民身份证等,查阅未开放的档案,应持县团级以上机关的正式介绍信(注明查阅人身份,查档目的和范围),经过接待人员审查合法手续后填写“查档登记表”,即可查阅。

  ★ 外国人(包括外籍华人),港澳台胞和海外侨胞来本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,须持有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的介绍信及护照,经馆长批准同意后,方可查阅。

  ★ 查阅档案、资料,应当在本馆阅览室内进行,不得带出阅览室外。

  ★ 严格交接手续,借卷和退卷时,均需接待人员当面清点,防止差错。利用者之间不得交换案卷阅览。

  ★ 复印、拍摄已开放的档案或资料,需在接待人员处办理审批手续,并详细填写“复印登记表”,按规定交费后,方可进行复印、拍摄。

  ★ 查阅者必须爱护档案,严禁在档案上作标记,污损或画圈、增删、涂改、档案不得拆卷、抽页。违反者,按照《档案法》的规定给予处罚,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  ★ 阅览室内严禁吸烟、喧哗、乱抛果皮、纸屑等。

  ★ 凡在本馆摘抄、复制的已开放的档案,可在研究者著述中引用。若需全文公布或汇编出版,须事前征得本馆同意,按知识产权法规规定履行相关手续,必要时,利用者应作出文字承诺。如单方面擅自公布档案文件,将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。

  ★ 查档结束时,利用者应在“利用效果登记表”上填写利用效果,并将对档案馆提供利用服务工作的意见与建议留下。

  

  查阅档案程序: 

  验证:查验证件是否真实,审核申请证明是否符合查档要求。本国公民持有有效居民身份证、组织持县(市)级以上党政机关单位正式介绍信;港、澳、台同胞和华侨、外国人或外国组织须经我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,经本馆同意,或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。
  填表:按《查阅档案登记表》填写查档日期、利用者身份、利用目的、查档范围等有关内容。
  查档:利用者利用检索工具自查。
  审批:要求调阅控制件档案需经分管局长签署意见,同意后方能提供利用。
  调阅:根据利用者检索的内容,提供纸质文本阅览服务、档案缩微品阅览服务。利用者与接待人员当面交接、清点、签收。需摘抄、翻拍、复印档案资料,交由工作人员办理。
  归还:利用者阅览完毕,归还档案。
  信息反馈:利用者向接待人员告知查档结果,并填写《利用档案效果登记表》。

  联系方式:

  地址:四川省成都市花牌坊街191号 四川省档案馆
  
电话:028-87660582(利用编研部)
     028-87660688(馆办公室)  传真:028-87660688/87661720
  
邮政编码:610031

 
周一至周五(法定节假日除外)  上午 8:30——11:30  下午 14:00——17:30
 

  按照国家物价局、财政部(1992)价费字130号和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字(1996)11号文规定,国家综合档案馆利用档案收取档案保护费、证明费、复制费、咨询服务费。

  档案保护费
  1、明清以前(含明清)的一般档案,每页收费0.20元;
  2、民国时期的档案,每页收费0.15元;
  3、革命历史档案,每页收费0.20元;
  4、建国后档案,每页收费0.10元;
  5、调阅缩微胶片档案,每盒收费5.00元;
  6、特别珍贵的历史档案,每页按同期档案的3—5倍收费。

  证明费
  1、出具学历工龄等项证明,每份按2.00元收费:
  2、出具房地产证明:按10至400元收取。

  咨询服务费
  1、口头咨询:根据每家人数多少按2-10元标准收;
  2、书面咨询:根据难易程度,按20-50元标准收费,不含工本费、邮资费等。
 

  复制费
  
复印(按A4)每张0.50元计算;
  胶片复印每画幅按2元收费。

  外国人利用档案资料
  按国内标准的3-5倍收费。 

  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。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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